王爱民律师亲办案例
母亲赠与儿子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来源:王爱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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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锋是家里最小的儿子,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房子是父亲单位的公房。文锋的哥哥姐姐均已经成家立业,有各自的住房。

1995年,文博结婚了,妻子也住到了家里。第二年小两口生了儿子啸天,一家五口享受着天伦之乐。1997年,文锋的父亲不幸去世了,文锋的母亲独自帮忙照顾着年幼的小孙子。

19986月,公房改革,文锋父亲的单位欲出售他们租住的房屋。根据父亲的遗愿,文锋征求了母亲及其他三名兄姐的意见,他们均表示同意由文锋出钱购买房屋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母亲百年后房子就归文锋。文锋与妻子凑了两万多元现金,月底交到父亲生前所在单位。但是因为房改的特殊政策,购房人只能是死亡职工的妻子,在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时,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文锋的母亲。

20038月,文锋的儿子啸天要上小学了。根据划片招生的规定,文锋必须提供自己的房产证才能给孩子报名。孩子奶奶知道了这个情况后,就催促文锋早点去过户。到了房管局才知道,这种情况必须由文锋父亲的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才能过户给文锋。因为从法律上讲,房子是文锋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于是,文锋的姐姐、哥哥及母亲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手续和赠与的公证手续。在公证员的面前,一家人签订了一份《继承析产协议书》,约定其他继承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由文锋一人继承该房屋。同时母亲也以分家析产的方式同意将房屋所有权的50%分给文锋。但是老母亲在协议中加了一条,文锋必须孝敬母亲,不能让母亲生气,如果出现不孝敬母亲的情况,母亲有权利收回房子。

根据两份协议,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凭两份公证书,文锋回房管局办理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

至此,原约定文锋出资购买并由文锋所有的该处房产在法律程序上终归落到了文锋的名下。啸天顺利地报名上学了。文锋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改造,封闭了阳台、改造了电路、安装上土暖气、改造了储藏室等。文锋与母亲、妻子、孩子住在一起其乐融融。

2004年,文锋单位又分房子,考虑到照顾母亲方便,文锋要了与老房子挨着一座楼的房子。老母亲也跟着来到了新分的房子里居住。新房子有暖气而老房子没集中供暖气,一家人商议,冬天及春秋天在新买的房子里居住,夏天回原老房子居住。

这样过了三年。每年都是两头住,无论在哪处居住,文锋都留出单独的房间供母亲居住。尤其在冬天,文锋让母亲居住在新买的房子中最暖和的房间里,惟恐母亲受不了寒气。即使大多数时间都居住在新房子里,原来的房子也没有变样,家具、生活用品等一应俱全,全家随时可以回去居住。

2007年春节前,因为老房子暖气的问题,老母亲生气了。她总认为房子虽然过户给了儿子,但毕竟只有在老房子她才有在自己家的感觉,所以老人家很想也装上暖气。但是文锋考虑到很快就会集中供暖,再自己装个土暖气没有必要,就不同意。僵持了几天以后,文锋的母亲趁文锋不在家,找文锋的哥哥姐姐悄悄地给老房子装上了土暖气。那时候文锋他们是住在新房子里,所以文锋并不知道。过了几天,母亲拿着装暖气的单子给文锋,要求文锋结账。文锋一看,生气了。说:我们在这里过冬天,临时不装暖气,等明年或后年就集中供暖了,费这个钱不是有毛病吗?母亲生气了,联想到以前房子没过户时,文锋什么事情都是听老母亲的,儿子从没这么说过自己,难道是我不是房子的登记房主了儿子就不在乎我了?儿子原来的百般表现都是为了我这老房子吗?

老母亲一夜未眠,老想着儿子的变化,越想越生气。我帮着你看大了孩子,我帮着你们做饭整理家务,我把房子过户到你名下,能做的我都做了,现在我一无所有了,需要人照顾了,帮不上你了,你就敢这样对待我了。老太太是越想越生气,最后决定用自己留的那一手:公证书中约定的儿子必须孝敬老人的条款,要回老房子的所有权。

老太太开始不停地跟文锋唠叨要文锋陪她去房管局把房子重新过户回来,文锋征求了妻子的意见,夫妻二人认为,既然已经定好了的事情就不能再改了。要真的再过户,不就证明我不孝顺母亲嘛?所以文锋死活不同意过户。而老母亲更有理,你要是真孝顺我肯定会依我的要求改过名字来,否则就是不孝顺。

母子二人各执一词,整个春节期间一家人都不痛快。

过了春节,老太太真的找律师起诉了儿子,要求返还房子。老太太起诉后,独自搬回了老房子。

老母亲回老房子后,文锋也赌气不过去,只好由其他的子女照顾老人家的生活。文锋的妻子知道文锋母子闹意见,就炖了排骨去探望婆母,但被老太太拒之门外。

此后,老人家生病了,文锋的姐姐带老人去了医院,而去医院看病的事情向来是文锋夫妻做的。文锋的妻子是一家门诊的大夫,有一定的方便,也有长于其他人的专业知识,老母亲又很信任儿媳,所以以前儿媳包揽了所有陪母亲查病、看病的事情。

法院开庭前,文锋找到了律师,咨询了相关继承、赠与、公证的法律规定以及效力。律师解答了法律规定后建议文锋要妥善处理本案,毕竟是母子之间,不应该伤了感情。房子金钱都是身外之物,作为儿子一定要站在母亲的立场上替她想想。既然她不信任儿子的孝心,要儿子用一套房子做担保,让着她又有何妨呢?

开庭时,文锋的母亲拿出来一些医疗费单据和病历,证明文锋不尽赡养义务。还拿出来装暖气的单据证明文锋不顾老母亲的身体不装暖气。文锋的母亲拿出了那份公证书,确实有“如果文锋不孝敬母亲,伤害了母亲的身心,母亲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上述分给文锋的房屋”的内容。母亲认为这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文锋也拿出来以前的很多病历和医疗费单据证明自己是很孝顺的,还找邻居作证证明自己的孝顺。文锋还认为,赠与协议已经超过三年,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所以母亲不能通过该条款收回房子。而所谓的附条件赠与也是不存在的,因为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赠与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不可能再回到起点,而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获得的生效要件,既然已经登记也就不存在房子还是母亲所有的问题。更何况房子中有一半是文锋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的!

主审法官已经从事审判工作十几年,对家庭纠纷的处理非常有经验,他迅速明白了其中的隐情,当庭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好休庭,并分别做了原告、被告的工作。对于老人的心情,法官也非常理解,但就案子来讲,老人的诉求请求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欠缺。而对于儿子文锋,法官本人以及通过文锋的代理人也在反复做工作,无论如何,子女孝敬父母是应该的,老人家的要求要尽量满足。钱财是身外之物,母子亲情才是无价的。

反复做调解工作期间,老母亲又生病了。刚好别的子女也不在身边,老母亲在半夜打通了文锋的电话,文锋夫妻二话没说立即赶到母亲家里,迅速把母亲送到医院。经过医院处理后,老母亲回家养病,文锋和妻子也搬过来跟母亲一起居住。文锋妻子打水做饭,送医送药照顾了半月。

这一天,主审法官又给文锋的母亲打电话,询问老人家的意见,老人家这才想起来,自己还在法院告了儿子。老人家对法官说,儿子和儿媳都很好,我糊涂了,我不告他们了。儿子在一边听了以后,也赶紧对母亲说:是我太倔强,惹妈妈生气了。母子二人又拥抱在了一起。

第二天,主审法官接待了母子俩,同意了母亲的撤诉申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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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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