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民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有外遇致婚姻破裂 妻子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王爱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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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有了外遇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并首先提起离婚,其前妻向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日前,邹平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075月初,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沈某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沈某在答辩中同意离婚,但认为离婚的过错在原告,根据规定原告应支付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沈某于20017月份登记结婚,20031月份生一男孩,常年随其祖父祖母生活。自20069月开始,杨某与一湖北女子开始同居,原、被告为此产生矛盾。被告沈某于20072月份开始出现夜寐不安、心烦、记忆力差等症状,多次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长期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应赔偿被告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原、被告之子常年随祖父母生活,不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有利,因此以其随原告生活为宜。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并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玻璃并作出判决,同时判决原告杨某赔偿被告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医疗费损失1500元。

 

现就涉及该案的法律规定以及现实问题进行分析:

1、本案的判决依据:

本案是依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配偶权的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2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

2、离婚的途径:

离婚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一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的工作经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情况大体分三种:一方想离婚而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出现无法调和的矛盾;一方认为对方存在婚姻过错,要求损害赔偿。

关于第一种情况,在审理时主要查明的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主要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当然最高法院也有一些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具体操作标准。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法庭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一般会给双方一个缓冲。除非存在法定的情形,法庭在不能调解和好又不能调解离婚的情况下,会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出现,原告半年后才可以再次起诉离婚。而半年的时间足以使双方对婚姻状况进行冷静的思考,又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此期间重归于好或登记离婚。少数不得不再次起诉离婚的,法庭的判决依据还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第二种情况比较简单,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可。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首先要考虑如何有利于孩子成长,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两岁以内一般随母亲生活,孩子年满十岁的应征求孩子的意见。

第三种情况很复杂。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离婚,并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有过错方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应诉时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赔偿要求。

3、婚姻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赔偿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的过错方,受偿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有好多人认为第三者(重婚的对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象、婚外情的对象)也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所以无过错方往往试图要求配偶和第三者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赔偿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一方有婚外恋,另一方离婚时能否得到赔偿:

只有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一方有婚外恋,另一方离婚时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但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不过,一方有婚外恋,另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还是能得到适当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对方婚外恋的证据,能在诉讼中争取主动,给过错方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做出让步,在财产分割上争取更多的权益,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同时也是对自己承受痛苦的经济补偿。

5、几个概念:

重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 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是指:(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居者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2)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与同居者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3)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现象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主要以上述第二种形式存在。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同居”是有区别的,“同居”现在一般是指未婚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如社会上的“包二奶”、“包二爷”、养情人行为。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重婚。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婚外恋:通俗的说,婚外恋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的男女关系,以婚外性行为为特征的婚外男女关系。从法律上讲,婚外恋只是道德问题。人们对婚外恋的态度,可以从以下的称谓中看出变化:通奸—第三者—婚外情。“通奸”这个词汇不仅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而且在某一特定时期还被当作犯罪行为。而“婚外情”显然是个中性词,甚至会因为一些特殊色彩而为某些人津津乐道。通奸与婚外恋其质的区别在于:通奸意在性关系,婚外恋意在恋情,当然也有婚外性行为。

婚外恋的结果无非是两种,一是打破当前的组合转向新的组合;二是疯过吵过闹过之后退回去。婚外恋多数选择了后者,他们只想获得婚外感情的刺激,却懒得离婚。多数人的婚外情只不过是婚姻生活中的一个小小插曲。经过了种种无主题变奏之后,这些出过轨的丈夫或妻子,最终多又回到了家庭及“结发”配偶的身边。外遇是人类婚姻的伴生物,而且,“外遇”现象包含了十分复杂的社会、家庭、个人的心理内容。当然,外遇伤害到夫妻感情,其中,外遇者的婚姻有相当的比例会以离婚收场,我国现在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作者:山东淄博 王爱民 1385332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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